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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草案)》

《湖南机场报》编辑部 2010-1-19 23:24:23

        1月5日、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省人大会议中心召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春贤主持。6日上午,常委会全体委员分三组审议了《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机场条例(草案)》),刘志仁总经理、邓元武、胡东福副总经理代表我公司分别参加了各组的讨论。大部分委员认为制定《机场条例(草案)》,对于加强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工作, 保障我省航空安全,加快我省民航产业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我省战略部署等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委员们就进一步完善《机场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刘志仁总经理在5日的全体委员会上就《机场条例(草案)》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以及适用范围、执法主体、授权范围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在说明制定《机场条例(草案)》的必要性时,刘总特别强调,民用运输机场是我省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做好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我省民用运输机场持续高速发展,但在建设和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机场建设和发展环境有待改善。如对机场周边土地的规划控制、现有违章建筑的拆迁、机场外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等等,急需加强规范和管理。二是机场安全面临巨大的压力。机场每年要保障上千万人出行,加上数千万迎送人员来往于机场,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地面安全保障任务十分艰巨。三是机场公共秩序管理亟待加强。随着机场的快速发展,机场地区逐渐形成了一个“小社会”,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如经营场所林立,违章建设、无证经营现象比较普遍;擅自摆摊设点、随意倾倒垃圾、破坏园林绿地、违法占道施工;出租车非法营运、不在站点营运等。我省民用运输机场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亟待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以促进机场建设和发展。因此,制定《机场条例(草案)》是必要的。另外,刘总就授予机场管理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也进行了重点说明。他强调,《机场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建设和运营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有关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条例”,同时第三十八条赋予了一定的行政处罚权。《机场条例(草案)》赋予机场管理机构,即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执法主体资格,主要原因是:一是现实管理需要。由于机场的管理“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交织,内部管理与外部管理并存,加上机场大多远离市区,有管理权的行政部门因运行成本和人员力量等原因,往往对机场难以有效实施管理。机场管理机构虽然有管理能力,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权限,管理也很难到位。二是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企业组织,授予其在公共秩序、场容环境等公共事务方面的相应管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借鉴上海经验。上海市2005年修订的《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即已授权给上海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机场地区诸如规划建设、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等方面的公共事务管理权限。
        此次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对《机场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时机成熟后再将修改完善后的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机场条例(草案)》力争今年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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